北京1月5日讯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因前期关联交易,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对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业”,000426.SZ)存在如下承诺事项:
1.2014年10月,兴业集团将持有的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河时代”)全部股权出售给兴业矿业,并对唐河时代2017-2019年业绩作出承诺(后经股东大会审议将业绩承诺期调整为2019-2021年)。因唐河时代一直未投产,兴业集团承诺的业绩亦未达成,按照业绩补偿约定,应向兴业矿业进行现金补偿。
(资料图)
2.2015年9月,兴业集团将持有的赤峰荣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邦矿业”)全部股权出售给兴业矿业,并对荣邦矿业2017-2019年业绩作出承诺。实际运营中,荣邦矿业仅2019年达到所承诺的业绩水平,按照业绩补偿约定,兴业集团应向兴业矿业进行现金补偿。
3.2016年12月,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吉喆以及8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全部股权出售给兴业矿业,并对银漫矿业2017-2019年业绩作出承诺。实际运营中,银漫矿业3年累计未完成所承诺业绩,兴业集团应向兴业矿业进行股份补偿并返还分红款。
上述承诺事项共涉及现金补偿金额53,561.28万元;涉及需补偿股份65,600,060股,并需返还现金分红款261.76万元。截至目前,兴业集团尚未履行上述业绩补偿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兴业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兴业矿业2022年三季度报告,兴业矿业的控股股东为兴业集团。兴业集团持有兴业矿业556,075,350.00股,持股比例为30.27%。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监管措施】承诺人违反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因前期关联交易,你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业”)存在如下承诺事项:
1.2014年10月,你公司将持有的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河时代”)全部股权出售给兴业矿业,并对唐河时代2017-2019年业绩作出承诺(后经股东大会审议将业绩承诺期调整为2019-2021年)。因唐河时代一直未投产,你公司承诺的业绩亦未达成,按照业绩补偿约定,应向兴业矿业进行现金补偿。
2.2015年9月,你公司将持有的赤峰荣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邦矿业”)全部股权出售给兴业矿业,并对荣邦矿业2017-2019年业绩作出承诺。实际运营中,荣邦矿业仅2019年达到所承诺的业绩水平,按照业绩补偿约定,你公司应向兴业矿业进行现金补偿。
3.2016年12月,你公司、吉伟、吉祥、吉喆以及8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全部股权出售给兴业矿业,并对银漫矿业2017-2019年业绩作出承诺。实际运营中,银漫矿业3年累计未完成所承诺业绩,你公司应向兴业矿业进行股份补偿并返还分红款。
上述承诺事项共涉及现金补偿金额53,561.28万元;涉及需补偿股份65,600,060股,并需返还现金分红款261.76万元。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履行上述业绩补偿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明确后续履行承诺的计划,以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