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31日讯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牡邮处〔2022〕3号)显示,牡丹江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了《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牡丹江市邮政管理局罚款3000元。
具体违法事实为,2022年1月14日,牡丹江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古城路的牡丹江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渤海分公司开展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网点在经营过程中,面单地址写到村的快件未按址投递到村。牡丹江市邮政管理局于2022年1月17日对该网点的上级公司(牡丹江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整改。2022年3月3日,牡丹江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牡丹江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渤海分公司复查时,依然发现此问题尚未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四十九条,牡丹江市邮政管理局责令牡丹江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叁仟(3000)元。
经记者查询,牡丹江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
《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件上标注寄件人联系方式,对无联系方式或者联系方式无法识别的快件,收件人提出查询要求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查询便利。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改变约定的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
《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四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征得收件人同意而擅自改变约定的快件投递服务方式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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