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租赁住房房源核验业务规则

本市所称租赁住房房源核验(以下简称房源核验),是指住房出租人在发布房屋出租信息之前,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校验的过程。

一、房源核验范围

(一)住房出租人持产证、预售或出售合同、预告登记证明、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红卡)等四类房屋权属证明,通过本市租赁平台办理房源核验。

(二)新建租赁住房项目、非居住房屋合规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等集中式房源,由运营机构办理入网认证时一并完成房源核验。运营期间房源核验内容的状态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房源核验。

(三)住房出租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宅基地住房证明的出租房源核验另行规定。

首次办理房源核验前,应按要求办理租赁住房基础数据入库。

二、房源核验渠道

(一)通过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办理房源核验

通过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出租房屋的,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办理房源核验。

1、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源核验

出租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租赁平台办理房源核验。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核对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签订住房租赁居间委托合同后,为出租人办理房源核验。办理房源核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房源信息以及居间委托合同的基本信息上传至租赁平台。

2、通过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办理房源核验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运营的房源,核验前,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先核对原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并与原出租人签订合同。办理房源核验时,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将房源信息、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合同基本信息上传至租赁平台。

具备条件的规模化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可通过与租赁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方式,批量上传房源信息进行核验。

(二)通过租赁平台自助办理房源核验

自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可登录租赁平台实名注册,输入房屋权属证明编号等信息,进行房源核验。

租赁平台的房源核验功能,逐步对接本市“一网通办”(“随申办”)平台,实现不见面办理。

(三)通过各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办理房源核验

不具备系统核验条件的,出租人可持相关材料至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办理核验,并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租赁房源核验申请书(原件);

(2)房屋权属证明(核验原件);

(3)出租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出租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委托书(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相关证照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调取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房源核验信息发布及使用

(一)房源核验码的取得和使用

房源核验通过的,租赁平台生成房源核验码(包括房源核验编号及对应的二维码),供出租人下载,有效期为60日。

同一房源,出租人委托多家经纪机构的,各经纪机构均可办理房源核验。

已委托住房租赁经营机构负责经营管理并办理核验的房源,原出租人、其他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再次办理房源核验。

租赁平台提供房源核验编号查询功能,租赁当事人可登录租赁平台,输入房源核验编号,或通过手机扫描核验码,查验房源信息。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具备条件的,可与租赁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核实房源核验码的有效性。

(二)已核验房源的信息公示

房源核验通过的,租赁平台将房源核验码及相关信息对外公示。公示信息包括:

1、房屋信息:小区名称、模糊坐落、房屋所在区域、出租方式(整租/拆间)、租赁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户型、楼层(高/中/低)、拟出租价格、核验编号及二维码等。

2、机构信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源核验的,同时公示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核验时已存在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有效核验结果的,同步公示其他机构名称;通过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办理核验的,同时公示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名称、委托经营管理的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住房租赁信息发布

发布住房租赁信息应取得房源核验码。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不得对外发布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通过门店、媒体、单页广告、网站、手机APP以及其他渠道对外发布的租赁房源信息,应当与租赁平台发布的信息一致,并在显著位置标识房源核验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发布暂未纳入房源核验范围的征收住房或宅基地住房房源信息的,应当标注明确。

四、房源核验结果异议处理

房源核验未通过的,租赁平台将核验结果及未通过核验的原因告知核验申请人,出租人可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复核。

(一)异议申请

出租人可通过原核验渠道网上办理异议申请,也可到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租赁房源核验复核申请书(原件);

(2)房屋权属证明(核验原件);

(3)出租人及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核验原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异议申请复核结果的告知

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房源核验结果异议复核,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出租人。

五、房源核验公示信息的撤销

(一)系统自动撤销

房源公示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撤销房源公示信息,房源核验状态变更为已失效。

(1)房源核验后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

(2)房源核验码有效期已满;

(3)房源核验完成后,出现限制出租情形。

(二)申请撤销

房源核验通过后,出租人需撤销房源核验码及公示信息的,可通过原房源核验渠道或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办理撤销,并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租赁房源核验撤销申请书(原件);

(2)房屋权属证明(核验原件);

(3)出租人及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核验原件);

(4)其他证明材料。

六、房源发布信息的撤除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及时跟踪所发布房源核验的状态,在房源核验撤销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发布渠道撤除。

通过数据对接核验房源的机构或网络平台,应当每日更新撤销的房源核验数据,及时撤除房源信息。

七、房源核验的主体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遵守本市房源核验及发布的规定,对所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参与房源核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执行公务需要,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出租人信息或将出租人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存在以下操作情形的,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可采取约谈、书面警告、租赁平台曝光、纳入诚信记录、暂停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资格、停止数据对接服务等措施,督促机构整改:

1、不按规定展示房源核验二维码;

2、上传、发布虚假住房租赁信息;

3、其他违规情形。

八、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2021年6月1日实施,实施后发布的房源信息均应标识房源核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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