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多地劳动力市场陆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农民工短缺现象,甚至在东南沿海地区几度出现了持续时间较长的区域性“用工荒”。那么,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用工荒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用工荒的原因吧!

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用工荒的原因

一、“供给-需求”范式无法揭示“用工荒”的根源

在已有的研究中,一部分学者将近年来农民工“用工荒”出现的原因归结为“刘易斯拐点”提前到来,即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存量已呈现枯竭,加上生育率降低的作用和高等教育扩招的共同影响,使得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农村劳动力数量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数量持续下降。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严重。2008年,我国农民工总量为22 542万人,2012年增加到26 261万人,短短4年增加了3 719万人,年均增长3.9%;单就外出农民工而言,人数也从2008年的14 041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16 336万人,4年增加了2 295万人,年均增长3.86%。①尽管从2010年开始,农民工总量以及外出农民工总量的新增人数稍有下降,增长速度也稍有放缓,但考虑到2008年起世界金融危机以及嗣后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影响,这种变化完全可以视为农民工新增就业量的正常萎缩,不能完全归咎于劳动力存量的枯竭。尽管学术界在过去十余年里采取的估算方法越来越多,但是近几年来比较有代表性的估计结果大都集中在1.2亿左右。②如果按照这个结论,并延续现有的大约每年新增1 000万农民工的速度,依然需要8~10年才能完成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全部转化。

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的放缓和高等教育扩招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输出确实存在负面影响,但是考虑到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庞大,并且教育资源城乡分布的巨大差异,使得农村人口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大大低于城镇人口,这部分作用实际上也比较微弱。如果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历史经验来看,农村劳动力规模减少到总劳动人口的10%的时候,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才被消化完全。这样的话,在此之前中国仍要有1.5亿农村经济活动人口实现非农就业。③如果从城市化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刘易斯拐点”到来的时候,城市化率大约也要推进到70%以上。因此,至少在2020年之前,中国不会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骤减。④因此,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过去近似于无限供给的状况或许已经出现改变,但是并不意味着中国已经步入劳动力短缺的时代。既然劳动力供给方没有显著变化,“用工荒”的出现是否源自于对低级劳动力旺盛的需求呢?似乎也不是这样。低级劳动力富集的工业和建筑业在2007~2011年间经历了比较相似的从繁荣到衰退的过程,企业数量与从业人员人数整体上没有保持大规模的增长,特别是从2010年开始,工业和建筑业收缩的局面显现,从业人员人数随之双双出现下降。⑤因此不难做出判断,近年来低级劳动力的需求也没有出现持续增长。总而言之,单纯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来讲,很难为农民工“用工荒”做出一个看似合理的解释。

二、回归政治经济学: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构成

回归政治经济学和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理论对“用工荒”更具解释力。从劳动力价值理论出发,工资的实质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人参与劳动过程并且获得工资,实质上是为了补偿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消耗。“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⑥“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⑦马克思所概括的劳动力价值构成包含三部分:一是在正常的生活状况下维持劳动者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二是维持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三是为了使劳动者具备特定的素质和技能所支出的教育费用。而且,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了劳动力的价值有一个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⑧如果劳动力的价格也即工资降到这个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以下,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水平就无法保障,“劳动力就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维持和发挥”。⑨但是,马克思在研究劳动力价值的过程中为了突出它的一般性,撇开了额外的两个决定劳动力价值的因素:“一个是劳动力的发展费用,这种费用是随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的;另一个是劳动力的自然差别……这些不同劳动力的使用(这又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在工人家庭的再生产费用上和在成年男工的价值上都造成很大的差别。”⑩

如果结合当下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研究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构成,并且考虑到马克思所撇开的上述两个因素,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既有马克思所提及的劳动力价值构成的一般性,也有许多特殊之处(见图1)。首先,在我国长期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下,劳动力最重要的自然差别就是城乡差别。目前,我国的农民工阶层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意义上的产业工人,他们在社会上的主体身份仍旧是农民,户籍、家庭、养老等社会关系等仍旧在农村,仍然以自己家庭承包的田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社会依托,这就决定了即便他们失去非农业部门的工作,依然能够依靠回家务农养活自己。因此,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具有一个天然的最低限度,即至少不低于其来源地农业劳动力的价值。其次,如果把农民工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生存费用与发展费用区分开,生存费用部分与马克思所概括的劳动力价值构成也不尽相同。由于工作所在地与家庭所在地的分离,使得许多正处于青壮年的农民工无法正常地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居家养老是我国农村地区的一贯传统,尽管近年来我国开始普遍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养老金十分微薄,因此仍需要在劳动力的价值构成中填补这一空缺。同样,农民工的子女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无法随父母一同居住,成为“留守儿童”,由此产生额外的抚养费用,即使有少数子女能够随父母一同前往城市生活,也会由于城乡生活水平的差异使正常的抚养费用提高。

此外,中国农民工是全世界流动性最高的就业群体,他们没有城市居民权,因此他们的工作地点与家庭所在地长期分离,在节假日期间为了与亲人团聚,就要承受一定甚至极高的旅行成本。即使在某些已经开始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的城市,他们也会因为高额的房价而无法生存,不得不四处流动。因此,这部分流动费用也应计入农民工的生存费用。再次,如果粗略地把农民工劳动力价值中的发展费用进行分解,至少可以再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定居城市的费用。农民工从农业、农村中分离出来,既是经济社会发展决定的,也是这部分人的主观愿望,他们希望借助于这次重要的职业转换,实现自己身份由农民向市民的历史性转变,因此,实现最终定居在城市是农民工群体特别是占其中绝大多数的进城务工农民工的终极目标,这就要求他们在经济上拥有在城镇购买住房或是长期租房的能力。另一部分可以称之为再教育费用或职业转换费用。它与生存费用中的教育费用有所不同,后者仅仅是工人为了实现最基本的就业而获得素质技能的费用。而考虑到我国当前农民工进城的过程与产业结构升级相伴随,随着产业结构升级的继续深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从传统的低技术工业、建筑业中主动分离出来,到工作条件更为优越、薪酬更多的高技术产业中实现就业。这就需要农民工在实现就业的前提下为了寻求更理想的工作机会接受再教育,既包括一定的通识教育,也包括更为高深的职业教育。

三、“用工荒”是农民工工资收入长期低于其劳动力价值的必然结果

当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无法弥补其劳动力价值时,他们就会产生放弃现有工作,另寻其他工作的动机;如果在工资收入普遍低于劳动力价值最低限度的情况下,他们要么转移到其他地区找工作,要么回乡。在这种情况下,“用工荒”必然会成为一种常态,要么是暂时的、区域性的,要么是长期的、全局性的。

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尽管增长很快,在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制度建立以来,外出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从2008年的1 340元上升到2012年的2 290元,年均增长14.26%,增速甚至略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速。(11)但是就二者的绝对量进行比较,则不难发现,农民工月平均工资远低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状况没有发生改变,前者大约仅仅是后者的52%~58%。如果分行业来考察,根据最新统计,农民工从事的最主要三个行业分别是制造业(35.7%)、建筑业(18.4%)以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2.2%),(12)这三个行业本已属于低收入行业,但是在这些行业内部,农民工的收入仍然显著低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收入:在制造业,前者只占到后者的60%~63%;在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前者只占到后者的61%~66%;在建筑业情况稍好,这一比率是81%~89%(具体见图2)。这仅仅是名义工资之间的对比,如果再比较一下收入的稳定性、劳动力损耗以及工资背后的生活成本的差异,就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到,农民工劳动力价值甚至是其生存费用在一些情况下也得不到补偿的状况。

首先,农民工群体的从业普遍缺乏法律保障。截止到2012年,全国仅有43.9%的外出受雇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农民工最为集中的制造业、建筑业以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仍有高达48.8%、75.1%和60.8%的外出受雇农民工未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3)缺少合同保障,导致过去十几年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甚至是恶意欠薪的事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在建筑业和制造业,由于包工制盛行,拖欠工资的现象在某些地区十分普遍,农民工往往工作一整年也无法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有时反而要预支期间的生活费。

其次,就工作时间而言,加班加点是农民工工作的常态,由此所带来的劳动力损耗也大大高于普通劳动者。据统计,外出农民工平均在外从业时间是9.8个月,平均每个月工作25.4天,平均每天工作长达8.8小时;每周工作超过5天的占83.5%,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占42.4%,32.2%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农民工高达84.5%。(14)而在农民工集中的几个主要行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58小时,其中住宿餐饮业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竟超过60小时。(15)超时工作往往导致农民工群体中职业病高发,提前透支掉他们的职业寿命,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又没有任何加班工资为补偿。

再次,农民工的生活费用与普通城镇职工的生活费用在数量和构成上都有显著区别。单纯从数量上看,后者高于前者;但是从食品支出占生活费用的比例上看,毋庸置疑,农民工的生活费用中食品支出所占比例更高一些。因此,食品价格的上涨对于农民工工资收入上涨的冲抵作用会更加明显。2007年之后,我国的食品价格进入一个相对较快的上涨时期,2007~2011年的5年中,食品价格总指数以及其中的油脂、鲜菜3类各有3个年份高于110,蛋类有2个年份高于110;油脂类有2个年份高于120,蛋类有1个年份高于120,肉禽及其制品类有3个年份高于120,甚至在2007年高于130。(16)食品价格特别是副食品价格的持续上涨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群体的生活质量,在很多情况下也把他们货币工资的上涨悉数抵消。

最后,农民工群体又是各种社会保障很难覆盖到的一批人。一方面,由于欠缺责任意识,只有一小部分用人单位和雇主积极主动为农民工办理“五险”,据统计,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仅为14.3%、24%、16.9%、8.4%和6.1%;(17)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很难在某一地区达到累计缴费的最低年限,即便单位和雇主能够为他们及时足额缴费,他们也很难真正享受到保障待遇。因此,他们不得不用微薄的工资收入弥补本应是社会为他们支出的各项保障费用。

相对于农民工劳动力价值中的生存费用,发展费用的补偿更显得微乎其微。就住房来看,将近一半的外出农民工居住在单位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工地或工棚,仅是在工作时才能有简陋的栖身之地,大约1/3选择在务工地租房,而仅有0.6%在务工地购房居住。在所有外出农民工中,有高达四成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不提供住房补贴。近几年城市房价飙升也使外出农民工居住情况发生变化。在租房的人群中,与他人合租住房比重上升,独立租赁住房比重下降;另一明显变化是在务工地自购房的比重下降、乡外从业回家居住比重明显上升。(18)而就再教育费用而言,在工资里基本上没有专项的货币补偿,社会上也极少有公益性质的农民工再教育活动,这一部分是明显空缺的。

四、劳动力短缺,抑或是相对过剩人口的积累

在马克思所论证的“相对过剩人口”的定义中,资本积累是其产生的根源。资本主义条件下,随着资本积累的增长和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必然出现两种完全对立的趋势:一方面,资本对劳动力的相对需求日益减少,在某些部门甚至绝对地减少;另一方面,劳动力对资本的供给却在迅速的增加。其结果就是不可避免地造成大量工人失业,造成资本主义制度下特有的相对过剩人口,即相对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需要而言成为过剩或多余的那部分人口。“资本主义积累不断地并且同它的能力和规模成比例地生产出相对的,即超过资本增殖的平均需要的,因而是过剩的或追加的工人人口。”“生产资料在扩大规模和作用的同时,在越来越小的程度上成为工人的就业手段”。不仅在工业部门,在农业部门,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也同样发挥其作用,“人口不断地流往城市,农村人口由于租地集中、耕地变成牧场、采用机器等原因而不断地‘变得过剩,。”相对过剩人口具有三种形式:流动的形式、潜在的形式和停滞的形式。其中潜在的形式即农业中的过剩人口。“资本主义生产一旦占领农业,或者依照它占领农业的程度,对农业工人人口的需求就随着在农业中执行职能的资本的积累而绝对地减少”,从而释放出大量农业相对过剩人口。

尽管,我国当前的相对过剩人口不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产生的,但依旧是技术进步所产生的高级生产工具对劳动力的替代。特别地,我国当前的相对过剩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他们既受到农业技术进步的排挤,来到非农产业打工,又同时受到非农部门(特别是工业)技术进步的排挤,随时有可能向农村回流,因此兼具潜在的过剩人口与流动的过剩人口双重特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农业技术进步率的增长非常明显,据测算,农业技术进步的贡献率从1993年的12.32%一路上升到2003年的46.55%,(19)并且还将保持稳步上升的态势;而在农民工集中的低端制造业、建筑业等部门,由于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含量相对较低,技术进步的速度相对较为缓慢。再加上早期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张迅速,每年吸纳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使得技术进步对劳动力的替代作用表现得不显著,表面上看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被吸收掉了,而近年来这些部门看似劳动力短缺的“用工荒”频发,实际上则是农民工被迫向别处转移乃至向农村回流的过程。与此同时,农业部门的技术进步却仍在继续,每年仍会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被剥离出来,成为农业中的“隐性失业”人群,他们即便在非农部门“用工荒”的大环境下,由于入不敷出,也无法投入到这些部门实现就业,只能暂时在农业部门中沉淀下来,成为新增的潜在相对过剩人口。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用工荒”的背后不是劳动力的短缺,而是相对过剩人口的进一步潜在积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相对过剩人口的无限积累,既违背社会发展规律,也极有可能使城乡之间、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激化,直接威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最终将导致贫困积累与两极分化。

从长远看,尽管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用工荒”,但如果劳动力价值的补偿仅仅停留在生存费用,农民工只能生存,无法发展,无法真正融入城市,仍然无法从相对过剩人口的束缚中走出来。特别是随着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规模上趋于饱和,技术进步的作用日益显现,今后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被这些部门排挤,从潜在的相对过剩人口转变为流动的相对过剩人口。农民工劳动力价值中发展费用的补偿是农民工打破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实现定居城市、彻底转变社会地位的根本。我国的户籍政策长久以来把户籍、住房、就业和社保有形或无形地绑定在一起,在城市中拥有住房在很大程度就上成为了他们由农民向市民转变的必要条件;而旨在针对农民工职业规划发展的再教育则能够实现其人力资本的第二次积累,从而不再依赖于低级劳动力市场就业。因此,只有当农民工劳动力价值中的发展费用同样得到补偿,在现有条件下才能从根本上告别“用工荒”,抑制住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相对过剩人口恶性膨胀。

五、解除“用工荒”的根本途径

解决农民工“用工荒”的根本途径是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应当看到,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较过去大为减少,但是要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必须以法律手段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使劳动合同在农民工就业过程中得到普及,使他们在必要时能够利用法律武器维权;另一方面应当给每一级雇主或用人单位强制落实责任,继续加大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尤其是恶意欠薪的惩处力度。在劳资谈判中,要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在企业内部,可以由地方政府指导建立工会或由工人推选的薪资谈判部门,并按期监督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情况;在企业之间或农民工分布较为集中的行业,也可以动员社会力量成立一些农民工专业组织,统一协调所辖范围内的劳资关系,并与劳动监察等执法部门密切联系,及时处理各类违法案件,化解劳资冲突。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只靠加强工人团结和政府执法是不够的,企业在劳资间出现矛盾时往往成为众矢之的,但是企业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同样面临一些“硬约束”。特别是当前的一些外向型低端制造业,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但却因为与外商议价能力很弱,使得自身的正常利润十分微薄,对于提高工人工资即便有心却也无力。因此,在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的同时,也必须为这些企业减负,保证它们的正常利润。可以考虑的办法是在工资上涨的前提下为这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减税,并引导这些企业进行合理布局,避免因相互竞争而压低成本。

弥补农民工劳动力价值除了直接提高其工资收入之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其中,最主要的方面是尽快构建起覆盖范围更为广泛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应当通过降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门槛,通过加大财政补贴的形式降低个人支付比例,并适当提高社保待遇,激发农民工参加社保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在制度规范上严格要求企业履行社保义务,同时便利农民工社保的异地转接,简化报销程序。在社保资金的来源上,也要在加大投入的前提下合理考虑个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负担比例,并吸纳更多社会资金进入。

住房问题也是解决好农民工生活方面的另一制约因素,限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客观因素,城市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目前尚不能有效解决,因此在短时期内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是不现实的,必须依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首先,可以从制度上建立农民工的专项住房公积金,把他们纳入到流入地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中。在住房配给的方式上,近期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继续推广廉租住房建设;而从长远来看,则必须把新增城镇住房与农村宅基地流转统筹起来,既保证农民工能够最终在城市安居,又使日益空闲的农村宅基地得到合理利用。

教育问题也是困扰农民工群体发展的一大难题。农民工子女有一部分随迁城市,另一部分仍在农村留守。对于广大“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可以继续统筹基层教育资源,推广寄宿制学校,统一安排他们日常的学习生活;而对于随迁子女的就学,则有赖于农民工流入地政府的额外投入,因此有必要建立流出地对流入地义务教育经费补偿机制,使流入地有能力接纳他们就学。

此外,新生代农民工目前已经占据农民工队伍的主体,他们具有比老一代相对较高的文化水平,也有很更强烈的愿望去融入城市,寻求更理想的工作机会。因此,在普及职业教育的大背景下,可以尝试在农民工取得一定职业技术等级之后,以政府补贴的方式鼓励他们接受更高级别的再教育,藉此提升其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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