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

对别人的老人要像自己的老人一样好,对别人的孩子要像自己的孩子一样爱护。这是中国古人对于理想社会的想象。照顾老人爱护小孩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可谁能料想,在敬老院这种地方竟然会爆发出种种罪恶的事。

2006年4月3日的cttv的共同关注播出了一期节目引起了众人的关注,十四岁的女孩小凤怀孕了。据小凤的二伯于太武说,小凤和她弟弟小明在十二岁的时候被送到养老院寄养,直到十四岁才被于太武接回来,回来不久便发现小凤怀孕了。由此众人才得知在养老院的两年姐弟二人都经历了什么。


(资料图片)

小凤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有一个叫小明的弟弟。二人的命运十分坎坷,在2001年他们的母亲和别的男人跑了,之后父亲也去世,二人就这样成了孤儿。于太武本来想抚养他们,但当时于太武的家里也并不宽裕。只能将二人先找一个地方寄养。

于太武将二人的情况反映给了民政部门,因为他说之后等条件宽裕了还会接小凤小明回来抚养,民政部门便没有将二人送到孤儿院,而是把他们送到了敬老院里寄养。这其实是一个不错的去处,因为里面都是老人,对孩子会特别包容。

理论上讲,在养老院里生活的姐弟二人应该会过得很好,他们的于太武也对这个去处表示满意,竟然两年的时间里都没有去看过姐弟二人。直到2005年的11月,于太武家的家庭条件宽裕了些,才把二人从养老院里接走。

二人到了于太武的家里后,表现得十分木讷,最开始于太武还以为是认生,可又一天小凤给于太武说:“二伯,我感觉肚子不舒服。”于太武还以为是小孩子生病了,便打算带她去开药,但小凤却不走,并说道:“二伯,我感觉肚子里有东西在动,好难受。”

这话于太武虽然没听出来什么,但他妻子听到后却十分警惕,她连忙叫小凤躺下。在摸了小凤的肚子后觉得这是怀孕的征兆。对妻子的这个推测,于太武有些不信,但保险起见他还是带着小凤去医院检查了一下。

这一查发现小凤真的有6个月的身孕,听到这个消息,于太武就好像脑子里面有个炸弹爆炸了一样,好久才缓过劲来。冷静下来之后于太武感觉到的是气愤,妻子劝他,为了小凤的名声还是打掉之后别声张好。

但于太武觉得如果这样做自己没法给死去的弟弟交代,遂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大概了解了一下情况后,迅速来找小凤和小明谈话。通过这次谈话,警方在知道小凤姐弟俩在看似和谐的敬老院里到底经历了什么。

2002年,小凤母女俩来到敬老院,绝大多数的老人对两个小孩子确实关怀备至。但架不住有一些禽兽,动了坏心思。最开始是一个叫许鹏德的人,其实要不是小凤主动指认,谁也不会把一个残疾人和QJ犯联系在一起。

2002年当年,57岁的许鹏德将没有戒心的小凤带到一个偏僻的角落,用暴力迫使小凤就范,对其进行了QJ。在结束后,许鹏德威胁小凤,如果敢说出去不只是你连你弟弟我也要弄死。因为惧怕许鹏德的淫威,小凤将这件事隐瞒了下来。

但从这以后,许鹏德便找了三个“同道中人”,在这两年的时间里多次对小凤实施QF,这三人都是年龄四十岁往上的男人,不知道他们有没有女儿或者孙女,也很难想象他们是怎么对这个可怜的小姑娘下手的。

四人每次威胁她的时候都会拿小凤的弟弟说事,但悲哀的是小凤的委曲求全并没有换来弟弟的安全。几个人如果不好去找小凤,就会找到小明以扇他耳光为乐。两年的时间打下来,小明的左耳听力严重受损,并且很难恢复。

警方听完小凤姐弟俩的讲述,带着愤怒进入敬老院将四人逮捕。逮捕四人后,警方问养老院的工作人员有没有发现这件事。工作人员表示没有,也没想到。但据后来许鹏德交代,这两年里他QJ小凤几十次,因为行动不便,案发地都是养老院。

要知道那个养老院占地面积并不大,对小凤的施暴,对小明的虐待。如果在两年的时间里没有被任何人发现那简直可以称得上是奇迹了。后面追责的时候养老院也没有被放过,院长被撤职,部分工作人员被辞退,全体工作人员被罚了一个月工资。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都要进行不公开审理。但根据刑法弟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有两人以轮J或是QJ幼女的属于加重情节,要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死刑。

四人QJ小凤时,小凤还不满十四岁属于幼女,而且有过轮J行为,并且是长达两年的QJ。四人的行为都符合罪行加重的定义,等待着四人的至少是十年以上的牢狱之灾。四人最终为他们的恶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小凤和小明虽然经历了两年地狱般的生活,但好在脱离了苦海。于太武也把姐弟二人当作亲生的孩子一样看待。这件案子曝光后,社会各界也开始为两个孩子提供帮助,小明的耳朵很快被治好了。

虽然过去的噩梦不堪回忆,好在上天给了姐弟二人重生的机会,希望他们能够开始全新的生活,有一个美好的人生吧。也希望社会能够加强监管,把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案例回顾:15岁少女被4名老人欺凌,过程令人发指,禽兽真的存在》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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