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12日讯 近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罚〔2022〕001号),2022年1月17日,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91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以及《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表1中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高于500mg/L的要求,超标0.182倍。2022年1月18日聊城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出具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
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的行政法律责任。
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通用处罚裁量之规定,应对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处罚款叁拾(30)万元整。
鉴于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经集体审议,决定对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减少20%。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
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雪花官网显示,华润雪花啤酒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生产、经营啤酒的全国性的专业啤酒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北京。截止2021年12月底,华润雪花啤酒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30%,综合营业额333.87亿元人民币,净利润45.87亿元人民币,次高档及以上啤酒销量186.6万KL,下辖65间啤酒酿造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下为原文: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罚〔2022〕001号
当事人名称: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7101369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勃
地址: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17日,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91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以及《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表1中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高于500mg/L的要求,超标0.182倍。2022年1月18日聊城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出具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聊城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1份(聊环自控〔2022〕01号);(4)你单位《排污许可证》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1月17日,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及《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的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华润(聊城)啤酒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啤酒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对象:你单位受委托人叶云霞的身份及委托权限。
4.证据材料:你单位信用情况。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
5.证据材料: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及附件。证明对象: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2022年3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聊环罚告〔2022〕001号),3月21日送达。该单位3月22日提出申辩称:“你单位认为高浓度有机废水可“变废为宝”,作为优质的污水处理原料,外排废水超标属于偶发性的,未造成影响,违法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你单位属于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如果出现处罚将严重影响集团运行,且十几年来从来没有出现外排废水超标现象,属于初犯。特申请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我局2022年3月28日案审会集体审议,综合各方面情况,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超标排放污染物免予处罚情形。该案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决定对你单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追究你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小型,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之规定,应对你单位处罚款叁拾万元整。
鉴于你单位主动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减少2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