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26日讯上交所网站近日披露了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600777.SH)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涉及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董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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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监管警示决定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韩笑、张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9号)查明的事实,2022年11月18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民警前往新潮能源,送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的拘传法律文书,由新潮能源工作人员签收,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知悉上述情况。2022年11月23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对韩笑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当日讯问结束后未对韩笑限制人身自由。但新潮能源未就韩笑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此外,2023年2月10日,公司披露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称,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目前未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立案通知文书,任职期间没有被采取影响正常履职的刑事强制措施。相关事项回复不准确,与客观事实不完全相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明确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未就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监管问询后仍未准确核实并披露客观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2.1.4条、第7.7.6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董事任期2018年11月12日至2023年2月27日,财务总监任期2020年6月4日至2023年2月27日,副总经理任期2020年6月4日至2023年2月27日)在被公安机关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任期2018年11月12日至2023年2月27日)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在获知韩笑可能会被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后,未能准确核实韩笑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未能勤勉尽责。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的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新潮能源及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韩笑,董事会秘书张宇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监管警示决定书指出,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11号
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新潮能源,A股证券代码:600777;
韩笑,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张宇,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韩笑、张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9号)查明的事实,2022年11月18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民警前往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送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的拘传法律文书,由新潮能源工作人员签收,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知悉上述情况。2022年11月23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对韩笑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当日讯问结束后未对韩笑限制人身自由。但新潮能源未就韩笑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此外,2023年2月10日,公司披露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称,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目前未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立案通知文书,任职期间没有被采取影响正常履职的刑事强制措施。相关事项回复不准确,与客观事实不完全相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明确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未就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监管问询后仍未准确核实并披露客观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2.1.4条、第7.7.6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董事任期2018年11月12日至2023年2月27日,财务总监任期2020年6月4日至2023年2月27日,副总经理任期2020年6月4日至2023年2月27日)在被公安机关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任期2018年11月12日至2023年2月27日)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在获知韩笑可能会被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后,未能准确核实韩笑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未能勤勉尽责。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的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韩笑,董事会秘书张宇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