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使用。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将进一步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促进公共服务水平提升。
《办法》共7章36条,主要规范了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违规处理等事项,特别明确了租金支付方式及减免条件、规范了退租方式以及房屋调换和继承问题的处理办法。
《办法》首次将共有产权住房纳入监管政策中,规定对未经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不得单方对共有产权住房设立居住权。
此外,在共有产权房承购人去世后,继承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提交继承公证文件后重新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对于继承人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或虽无自有住房但选择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办法》允许其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继承转让收益。
为减轻承租人负担,《办法》提出,当公租房承租人家庭出现经济困难时,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运营单位申请缓交或者减免租金,其中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以缓交租金,发生大病、变故等可以视情况减免不超过12个月的租金。
为提高房源适配度,《办法》提出由运营单位建立信息平台,允许住房面积与申请家庭人口数相匹配,或自愿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数对应面积标准房源的承租人之间协商互换公租房,互换前应经运营单位审核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
根据《办法》,在加大保障力度的同时,广州还将逐步提升公租房、共有产权房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将对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建立服务督导制度。其中,连片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达到1000户的集中配备2—3名服务督导员,每超过1000户可以增配1名;零星、分散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按需要人数配备片区服务督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