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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选聘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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