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央企租赁在服务集团业务、实现降本增效、支持科技创新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一定的风险和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央企租赁健康发展,加强风险防范,因此发布该通知。

《通知》指出,要准确把握融资租赁公司功能定位。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回归租赁本源,立足集团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不得变相发放贷款;规范租赁物管理,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严禁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着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中央企业原则上只能控股1家融资租赁公司。对于业务协同、基本停业的租赁公司应当坚决整合或退出;对风险较大、投资效益低、服务主业效果不明显的及时清理退出。

持续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管控。强化“三重一大”事项管控,加大派出,杜绝“内部人控制”。

不断加强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范。要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纳入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发生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风险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加大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处置力度。对于逾期的项目,涉及金额较大、承租人资不抵债等情况的,进行展期或续签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对于已经展期或续签的项目,应当采取特别管控措施,不得视同正常项目管理;对于已经出现风险的项目,不得简单进行账务核销处理,不得将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

《通知》还提出,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问责机制;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问题线索移交查处制度;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有关人员,建立追责问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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