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行新闻发布会,主要介绍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相关情况。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调整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额。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25,134元执行,下限参照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3,368元执行。

202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为12%,企业等其它单位为8%-12%。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此次基数调整的具体要求如下↓↓↓

01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职工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金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计算,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提基数的通知》(徐财预〔2019〕16号)文件规定计算。

单位在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和每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应当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如实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0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2020年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21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20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21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其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实行“四舍五入”到元。

02

各缴存单位要按照基数核定标准和单位性质对应的缴存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如实填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网上缴存单位应直接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进行基数调整,完成后提交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03

各缴存单位应将核定后的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并按照核定后的新标准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04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无变化的单位仍需按规定报送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审核表进行年度核定,同时对以前留存的基础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基础信息有变化的必须及时进行变更。

05

各单位务必通知本单位职工,7月1日起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或手机公积金APP,查询本年度结息金额并核实本人基本信息;如无法注册或登录后姓名显示不正确,应及时将正确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告知单位经办人,在此次基数调整中一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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