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园、通讯员肖波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终结张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首宗立案和审结的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个人破产案件。
债务人张某为公司经营性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负债,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未能全额清偿。债务人目前已退休,主要收入为养老金以及民政部门发放的高龄津贴。今年6月7日,张某向市中级法院提交个人破产和解申请,经听证,市中级法院于7月16日裁定受理张某个人破产和解申请,依法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平安银行申报了债权。经审核确认,债权额为970379.73元。综合债务人财产收入、债权债务情况、生活医疗需求以及家庭生活等情况,张某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张某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经8月24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审议,债权人于9月22日书面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经债务人申请,10月8日市中级法院裁定终结个人破产程序,由管理人监督和解协议履行。
该案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解困和救助价值,张某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负债,负债后债务人拍卖房产全力还债,主动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线索,坚持用养老金偿债,每月仅保留2000余元基本生活费用。和解过程中,债务人一度居无定所,仍积极配合调查、申报财产、列席债权人会议、争取债权人谅解支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充分了解了债务人的还款历史、财产状况、偿债能力后,同意和解协议草案,不再追索剩余债务,既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关怀保障,也为债权人节约了无意义追偿的成本。
截至9月30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755件,其中个人破产和解申请47件;正式启动破产程序17件,其中和解程序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