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起,《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应与土地征收同步实施,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方式。本市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
【资料图】
《办法》正式施行后将作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依据,已施行近20年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市民可登录市政府网站“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或市规自委网站“政民互动—民意征集”栏目反馈意见。
土地征收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核心目的就是要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按照《土地管理法》要求,《办法》废止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行房屋搬迁与土地征收同步实施。区政府应在征收前期拟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房屋补偿安置范围、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标准、安置奖励情形及标准、安置房坐落等并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30日。
《办法》提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范围内,存在以下五种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具体包括:擅自从事新建、翻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抢建活动的;开展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已开工应停工仍继续建设的部分;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二选一
根据《办法》,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房屋的,采取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不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强化以房屋安置方式为主,做到安置房先行,安置房源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安置房源为期房的,尽量缩短安置周期。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本着“限高、扩中、托底”的原则,确定安置房安置面积。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只给予货币补偿;对宅基地面积低于宅基地审批最低标准的,置换安置房面积按照最低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实施规划、维护公平的原则,考虑原地回迁和异地搬迁的区域差异研究制定。该办法施行后,被征收人的补偿与原来基本一致。
增加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标准
哪些人可以被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办法》明确了四种可以认定的情形和五种不予认定的情形,并规定了认定程序。
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人、户籍在本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籍在本村且在本址长期居住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户籍在本村,由于正在服兵役、上学、服刑的原因户籍迁出的人员等可被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户籍在本村但本村无宅基地房屋的空挂户人员,重复享受本市搬迁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享受过保障性住房且未退出的人员等则是不予认定的。
《办法》调整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办法,按照项目所在区片住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此外,还规定了补助和奖励费用的主要科目和总额上限,解决全市补助奖励科目不统一的问题。
市规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落实《土地管理法》的具体举措,是对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政策的重大调整,有助于全市统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规范征收程序。《办法》施行后,本市还将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完善相关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