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29日讯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关于对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2〕114号)显示,经查明,2021年6月24日,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高新”,600872.SH)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称,控股股东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润田”)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6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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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同时披露,中山润田拟在未来12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含本次已增持股份)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2022年6月23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显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中山润田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7.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未完成增持计划的主要原因是中山润田及其关联方出现资金流动性问题。
公司控股股东面向全市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是其作出的公开承诺,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山润田未按计划履行增持承诺,增持计划的完成率仅为8%,与其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不一致,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5.1条、第4.5.2条、第7.7.5条等规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记者查询发现,中炬高新1995年1月24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59亿股,持股比例20%。
2022年6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拟计划自2021年6月23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A股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当前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截至2022年6月22日,中山润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7.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中山润田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1.99亿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92%。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中山润田未按计划完成增持。中山润田指出,主要原因是中山润田及其关联方出现资金流动性问题,未能履行相关增持计划,表示后续将根据资金情况择机增持,并按相关政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5.1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5.2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本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7.5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公司应当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本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本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五)暂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六)暂不接受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七)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八)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九)其他纪律处分。
本所实施前款第(六)项纪律处分的,同时将该决定通知监管对象所在单位(如适用)及聘请其执业的本所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监管对象。在暂不接受文件期间,本所可以决定是否对该监管对象出具且已接受的其他文件中止审查。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14号
关于对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2021年6月24日,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称,控股股东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润田)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6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公告同时披露,中山润田拟在未来12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含本次已增持股份)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2022年6月23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显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中山润田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7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未完成增持计划的主要原因是中山润田及其关联方出现资金流动性问题。
公司控股股东面向全市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是其作出的公开承诺,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山润田未按计划履行增持承诺,增持计划的完成率仅为8%,与其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不一致,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5.1条、第4.5.2条、第7.7.5条等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控股股东中山润田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