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30日讯近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黄立凡、胡占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会发现黄立凡、胡占军作为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碳谷”,836077.BJ)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收入、成本、关联方往来款等事项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七十五条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非公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黄立凡、胡占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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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碳谷于2021年3月22日公布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审议稿)》显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吉林碳谷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胡占军和黄立凡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向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
据金融界报道,原华金证券原保荐代表人胡占军、黄立凡相继离职后加入了东北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并于9月5日在中证协完成登记。
经记者查询,胡占军于2022年8月1日从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离职注销;于2022年9月5日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执业。
黄立凡于2022年8月22日从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离职注销;于2022年9月5日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执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五条:证券公司在从事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规范履行内核程序,认真编制相关文件,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证券公司承销公众公司股票,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为股票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黄立凡、胡占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黄立凡、胡占军: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作为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收入、成本、关联方往来款等事项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七十五条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非公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2年12月5日10时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