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24日讯昨日晚间,通策医疗(600763.SH)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以100万元罚款。本次行政处罚系对实际控制人个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6号披露,经查明,吕建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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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建明系通策医疗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为通策医疗的关联人,通策医疗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2021年9月29日,通策医疗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妇幼子公司股权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称《议案》),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通策妇幼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妇幼)股权参与浙江通策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壹号基金)。壹号基金由吕建明实际控制。
9月30日,通策医疗发布《关于以妇幼子公司股权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将以14,326.79万元货币形式逐期同比例出资,占壹号基金出资比例的28.6536%,壹号基金以同等价格受让通策妇幼股权,实现以子公司股权置换为壹号基金28.6536%股权的交易实质。
10月18日,通策医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
10月19日,通策医疗向壹号基金支付出资款14,326.79万元。同日,壹号基金将14,320万元转入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资金经多道转账最终主要用于银行还款。12月30日,壹号基金向通策医疗支付收购通策妇幼的股权转让款14,326.79万元。
上述过程中,通策医疗对壹号基金的出资款14,320万元在2021年10月19日至12月30日期间被用于实际控制人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向银行还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吕建明作为通策医疗实际控制人,组织安排相关资金划转,未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协议、财务凭证及银行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吕建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吕建明处以100万元罚款。
通策医疗称,本次行政处罚系实际控制人2022年11月19日已披露《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20021号)相关事项的最终处理结果,系对实际控制人个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