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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月18日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披露了关于终止对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洲集团”,300040.SZ)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的决定。
深交所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了九洲集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2023年4月14日,九洲集团和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深交所提交了《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撤回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很合规则》第二十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对九洲集团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
九洲集团目前主要从事可再生能源业务、智能配电网相关业务、综合智慧能源业务。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李寅,实际控制人为李寅、赵晓红夫妇。
九洲集团原拟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含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投入泰来九洲大兴100MW风电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九洲集团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是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是杨威、杨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