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资料图)
周某受到天津某医院的管理,天津某集团虽向周某转账支付工资,但根据天津某集团所提交证据可显示,系天津某医院将工资转账至天津某集团,由天津某集团收款后进行发放。因此仅以工资发放不足以认定周某系与天津某集团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天津某医院(甲方)与周某(乙方)最后一次签订《退休或内退人员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已退休的周某在天津某医院担任外科护士,协议第二条约定,在协议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领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周某工作至2020年1月24日。周某月工资由天津某集团转账支付。天津某医院在2019年7月、8月天津某集团转账,转账凭证备注为工资,天津某集团的收款凭证备注为:天津某医院代垫工资。
周某诉求与天津某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天津某集团支付相应的拖欠工资,双方因此产生相应的争议并诉至仲裁委员会。
【裁判结果】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劳人仲裁字[2020]第205号裁决书裁决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及生活费共计34831.65元;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及生活费共计34831.65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民终914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及生活费共计34831.65元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集团公司如为下属控股单位垫付工资,建议仍由下属单位通过原途径将工资或生活费支付至员工账户,避免直接支付工资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提示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诉讼,不仅需要考察双方工资支付关系,更需要考察双方是否存在严格管理与被管理人身依附关系,如果劳动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则确定劳动关系请求将不被法律支持。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