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26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披露了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公开发表言论等方面的内控管理有效性不足。二是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到位。三是个别研究报告制作不审慎,未能保证信息来源合规。
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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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浙江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史凡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陈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傅嘉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制作不审慎的情形,史凡可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史凡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陈煜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陈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傅嘉成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的参与制作人员,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傅嘉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信息显示,史凡可此前分别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8月24日起任职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
中国证券业协会未能查询到陈煜的信息,据中新经纬报道称,陈煜署名的最后一份浙商证券研报发布于2021年9月。
傅嘉成此前任职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17日任职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类别先后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公开发表言论等方面的内控管理有效性不足。二是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到位。三是个别研究报告制作不审慎,未能保证信息来源合规。
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完善研究报告业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切实提升研究报告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7月28日
关于对史凡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史凡可:
经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制作不审慎的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7月28日
关于对陈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煜:
经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制作不审慎的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7月28日
关于对傅嘉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傅嘉成:
经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制作不审慎的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的参与制作人员,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