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一流创新生态、推动山西转型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草案)》及其审议结果报告时,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纷纷就此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出台《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草案)》,对完善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刘美建议,要健全“老字号产品、技艺、服务标准的认定机制,特别是省一级的认定时限、范围等。”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郭海刚认为,《条例(草案)》去年9月初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总体上已经成熟。他建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明确市场监督部门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和《条例》实施的主体部门,这样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条例》的落实;在法律责任方面,完善电商平台、广告经营者、展会主办单位和体育文化活动主办方等涉及知识产权的主体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息息相关,是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目前,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淡薄,所有权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很淡薄,应当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李俊林说,作为工作《条例》,工作机制很重要,法规重在贯彻落实,应当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设立宣传《条例》周;增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宣传、培训、行政执法等工作”的内容,突出政府的领导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梁若皓认为,《条例》不重复、不照搬、有特色、有亮点。他建议,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知识成果、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这也是政府工作的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赵向东建议,将“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的原则贯穿《条例(草案)》始终,从构筑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出发,增加“探索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等相关内容;确立“严保护”政策导向,优化“快保护”衔接机制,明确对关键区域、重点环节开展专项行动和联合执法,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机制改革。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宏建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综合施策,除了查处侵权行为加强宣传教育,还应引导全社会形成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特别是提升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包括进一步做好产权转化的相关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强说,我们的文化当中,中国知识分子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认知极其薄弱,学术不端、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就是对知识产权的蔑视和侵犯。同时,新媒体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尤为突出,无论是著作权、肖像权还是科技成果的拥有权等,新媒体现在都没有立法,所以严重冲击知识产权。如果山西在这方面能有所突破,估计会是全国做得最好的。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成锡锋说,出台这个《条例》,对完善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他提出三条建议:《条例》在统筹国内外市场,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地区间知识产权合作,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方面应加强制度设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数字化治理体系,打造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集成化全服务链条;建议完善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是要在建立专门化的知识产权审判和诉讼制度及专业化队伍建设方面,加强法律制度上的设计。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继伟认为,为防止技术调查官的不当行为给被调查对象、行政机关带来经济损失,从约束技术调查官正当履职的角度,建议“技术调查官给被调查对象、行政机关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乔光明认为,《条例(草案)》经过审议和修改,已经成熟,其进一步细化了知识产权具体的专有权利,并从工作机制、行政保护、社会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全面统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方面面,又具体细化到整个工作的各个方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条例》的实施,一定会为我省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创新活力,加快转型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