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行政职权,都是行政主体。地方人民政府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此外,我国地方行政机关还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
2、它们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此外,行政公署的职能机关也是行政主体,但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2.国务院组成部门。各部委是行政主体。
3.国务院直属机构。直属机构不同于国务院办事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国务院办事机构。是总理的附属机构,协助总理处理专门事项,原则上属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国务院侨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