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如何取证

1、公安、检察、银行管理机构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银行管理机构可以尝试以检察机关牵头,通过研讨会、论坛、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讨论、论证,依法建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标准,对于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核心证据要统一证据标准,制定全面、易执行的标准化证据执行细则。对于证据链的关键部分如本金数额等,要加强复查监管。

2、建议在银行信用卡部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或人员,提高案件调查效率。从各银行目前的情况来看,一般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务部门负责配合司法机关的案件调查工作,各银行的报案、证据调取等工作往往由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对案件调查的配合工作并非其“主业”,而是“副业”,这就导致了部分银行工作人员调取证据积极性不高、对证据审核不严的情况,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在目前信用卡诈骗类案件高发的背景下,银行管理部门可尝试在各银行及主要分支机构设立法务机构或人员从事信用卡业务的法务工作,完成报案、证据调集等工作。

3、银行应加强发卡制度的完善。从长远看,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要从源头治理。银行管理部门应出台更为严格的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对办卡人的身份、收入审核,建立公民信用网络,不盲目追求发卡数量,不向员工指派办卡任务,在制度完善的前提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发率会得到有效控制。

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取证面临问题

1、证据不全面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证据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卡银行的报案材料,一般包含申领信用卡的时间,恶意透支开始时间,截至报案时欠款的本金数、利息及滞纳金数等事项;

(2)疑人的信用卡申领资料;

(3)嫌疑人信用卡交易明细;

(4)卡银行的催收记录;

(5)款凭证等。

但在办案实践中,嫌疑人经常在多家银行开通信用卡并存在恶意透支行为,有的恶意透支数额未达到一万元的最低起刑点,因此银行没有报案,或者有的发卡行维权意识不高导致证据材料中经常缺少关键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由于对此类情况存在不同理解以及办理此类案件经验不足,也易导致证据不全的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2、证据出错、形式有瑕疵

一是发卡行出具的证据材料中存在数据矛盾,如报案材料与交易明细中的本金数额不同或者与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证人证言中的数据有出入。二是银行出具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银行公章或者在需要出具证据原件的情况下出具了证据复印件等。

3、证据审核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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