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8月18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为支持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等工作开展,省财政厅研究设立了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谋划、确定、组织实施、调整和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支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项目。具体包括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包括政策性关闭矿山明确由所在地政府治理的项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事项。
除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外,其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要求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2个以上生态要素,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不包括政策性关闭矿山明确由所在地政府治理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事项,须提供国家有关文件,或省委、省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或后补助方式支持,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年度安排。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不超过中央支持资金的2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亿元;中央财政支持的其他项目,按照不超过中央支持资金的2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市县财政实际出资等资料核定,按照不超过财政实际出资的5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项目,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统筹确定支持金额。
专项资金不支持的项目有10类,包括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属于市县财政事权或有明确修复主体的项目;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用海、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以及“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项目;生态要素涉及“水”且主体工程为“水”治理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要素只涉及“林、草、湖、沙”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或主体工程为“林、草、湖、沙”治理的项目;该办法施行前已经竣工验收的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项目实施地存在纠纷或争议的项目;审计、督查等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除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外,其他各类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勘查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拆迁补偿、土地流转、项目竣工验收等与工程建设无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