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发展的优势条件是什么?

长江经济带具有得天独厚的综合优势:

一、交通便捷,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

长江经济带横贯我国腹心地带,经济腹地广阔,不仅把东、中、西三大地带连接起来,而且还与京沪、京九、京广、皖赣、焦柳等南北铁路干线交汇,承东启西,接南济北,通江达海。

二、资源优势

首先是具有极其丰沛的淡水资源,其次是拥有储量大、种类多的矿产资源,此外还拥有闻名遐迩的众多旅游资源和丰富的农业生物资源,开发潜力巨大。

三、产业优势

这里历来就是我国最重要的工业走廊之一,我国钢铁、汽车、电子、石化等现代工业的精华大部分汇集于此,集中了一大批高耗能、大运量、高科技的工业行业和特大型企业。此外,大农业的基础地位也居全国首位,沿江九省市的粮棉油产量占全国40%以上。

四、人力资源优势

长江流域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摇篮之一,人才荟萃,科教事业发达,技术与管理先进。

五、城市密集,市场广阔

1995年沿江九省市拥有大小城市216个,占全国城市数量的33.8%;城市化水平约为50%,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1个百分点;城市密度为全国平均密度的2.16倍。上海浦东开发开放和三峡工程建设将产生数千亿元的投资需求,而且这一地区人口密集,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各种消费需求也十分可观,对于国内外投资者有很强的吸引力。

由此可见,长江流域孕育了发达的长江经济带。长江经济带是整个长江流域最发达的地区,也是全国除沿海开放地区以外,经济密度最大的经济地带,它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是其它经济带所无可比拟的。

与沿海和其它经济带相比,长江经济带拥有我国最广阔的腹地和发展空间,是我国今后15年经济增长潜力最大的地区,应该成为世界上可开发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的内河经济带。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

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5.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8.禁止在长江千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11.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12.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

1.长江干流指流经长江经济带四川省、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的长江主河段。

2.长江支流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长江干流的河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

3.长江重要支流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积八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包括雅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江、汉江和赣江等;重要湖泊包括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滇池等。

4.“一江一口两湖七河”指长江干流、长江口、鄱阳湖、洞庭湖、大渡河、岷江、赤水河、沱江、嘉陵江、乌江、汉江; 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指《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中的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5.长江千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指长江千支流、重要湖泊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

6.合规园区指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审核认定的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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