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打破刚性兑付?

所谓刚性兑付,是指受益人(信托产品的投资者)的预期利益没有实现时,受托人(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固有财产进行补偿。

刚性兑付在中国整个资管行业普遍存在,在信托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中尤为突出。这种违反信托业务逻辑的事情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支撑,而且还是监管所禁止的。以下内容仍主要以《信托的逻辑》的要点整理而来。

刚性兑付缘何产生?

从2001年《信托法》颁布至今,不时有信托风险项目被曝光,但很少有受益人起诉受托人未分配信托利益的情况,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与其说是投资者教育到位能够自担风险或者风险项目都能够顺利化解,不如说“刚性兑付”是行业内被普遍接受的一种“潜规则”,甚至许诺保本保收益也成为一个时期内开展营销或消解舆情的手段之一。

具体来看,刚性兑付主要有以下几个成因。

第一,投资银行业务的融资属性容易引发投资者的错误认知。在大多数情况下,信托资金用于向融资方提供债务性融资,融资方对受托人有还本付息的刚性义务。这种兑付义务,容易使投资者误认为信托产品是附加金融机构信用的高息债,形成了刚性兑付的预期。

第二,投资银行业务中信托公司的受托人的尽职边界难以界定。目前缺乏受托人尽职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信托计划出现风险,信托公司一般会出于维护自身声誉的考虑(没有人愿意做刚兑预期之下第一个“失信”于投资者的机构)选择刚性兑付,这也是信托公司牺牲自身局部利益换取投资者信任的竞争策略。

第三,提高信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一方面,在多次整顿之后,信托公司需要建立起行业的信誉。对信托产品予以刚性兑付,正是吸引投资者的“最好方案”,但也是给自己“长跑生涯”服下的一粒兴奋剂。另一方面,由于分业监管,有些资管产品可以“保本”,有的不能,客观上造成竞争差异。为了竞争需要,信托公司不得不以“潜规则”吸引客户。此外,信托产品本身缺乏流通机制,也需要通过刚性兑付填补流动性上的不足。

第四,群体性事件的巨大压力。在“维稳”的大背景下,一旦信托产品出现兑付危机,投资者聚集进行“维权”,信托公司和监管都面临巨大的群体性事件处理压力,刚性兑付成了平息怒火的最快方式。

可见,刚性兑付是一系列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投资者心怀期许、行业习以为常之后,刚性兑付的存在有其客观性,短期内难以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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