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质权的质物必须转移占有,实际交付到债权人手中才质权才能设立成功。而设立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还是债务人占有即可;

2、标的不同。质权的担保标的是动产和权利,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不得设立质权;而抵押权的担保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3、担保效果不同。质权除优先受偿以外,因为是把质物转移给了债权人占有,所以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抵押权因为其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并不具有这样的效果。

抵押权成立要件有哪些?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主要有以下四项:

一、存在被担保的债权。

二、设立抵押权的财产符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范围。

三、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四、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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