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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近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聂某某(女)自2014年8月1日起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会所”),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万元。2021年9月7日,聂某某通过微信向其单位所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时隔三个月之后,会所于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聂某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1月13日,聂某某向北京丰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2年4月25日,丰台仲裁委员会裁决:会所支付聂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万元;驳回聂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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