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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上午,两名当事人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东郊法庭庭长许庆送上“公正执法护民权明断是非解民忧”锦旗,表达对许庆法官的不尽感激之情,止不住的感叹“这才是为民做主的好法官啊!”
2021年8月,孙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张某的手推三轮车相撞,将年近七旬的张某撞到水沟,随后驾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由孙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先后前往开封市人民医院、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开封市陇海医院多次进行住院治疗,前后共62天,花费医疗费数万元。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精神状态评定为四级精神伤残,身体损伤为十级伤残。
由于孙某肇事逃逸,该事故车辆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以“交通肇事逃逸”为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张某数月来花费的治疗费只能自己先行垫付。失去劳动力的张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只能在女儿和儿子的照料下饮食起居,同时巨额的医疗费压得这个家庭喘不过气。
无奈之下,张某将孙某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起诉至顺河法院。承办法官许庆接到案件后,仔细研究案情,他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免赔责任。本案中商业保险电子保单中虽有“交通肇事逃逸”免责条款的特别约定,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尽到解释说明和特别提责醒义务,且该条款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约定,不能对抗保险的合同外的第三人,故本案交强险限额外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予以赔偿。
案件经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不久,张某就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
拿到赔偿款的张某激动的老泪纵流,握住许法官的手不放,说道:“老百姓打官司不容易啊,遇到了你这样的好法官真的一心为民啊……”
(于培振 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