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 徐自立)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据了解,此次发布的5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李某某单位行贿案,江西王某某行贿案,河南高某某行贿案,四川刘某富行贿、非法采矿案。
案例四“河南高某某行贿案”基本案情显示,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双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河南南阳、平顶山地区“大输液”销售业务。
2013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南阳市济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某公司)向南阳市方城县某某医院配送其任职公司生产的“大输液”产品。为长期在该医院销售“大输液”产品并增加销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根据时任该医院院长化某(已判决)的要求,以交付“大输液”利润的方式向化某行贿,先后43次给予化某共计615.9万元;为得到时任该医院药品科科长张某某(已判决)的帮助,先后13次给予张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
2019年7月15日,河南省南召县监察委员会对高某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8月22日对高某某以涉嫌行贿罪移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8日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以涉嫌行贿罪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6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经记者计算,高某某累计向化某与张某某行贿56次,金额共计621.9万元。
化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豫1321刑初581号)显示,河南双某药业有限公司为河南双鹤华利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双鹤华利”),南阳市济某医药有限公司则是南阳市济康医药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高某分2次送给被告人化某“大输液”利润共计25万元;2014年高某分8次送给化某“大输液”利润共计70万元;2015年高某分8次送给化某“大输液”利润共计78万元;2016年高某分7次送给化某“大输液”利润共计84.6万元;2017年高某分8次送给化某共计154万元;2018年高某分9次送给化某“大输液”利润共计153.3万元;2019年4月高某送给化某“大输液”利润51万元。以上贿款共计615.9万元,化某收受后自肥。
2020年1月2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化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化某违法所得1046.4万元及孳息,上缴国库。
华润双鹤年报显示,河南双鹤华利药业有限公司为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双鹤”,600062.SH)全资子公司。
记者致电华润双鹤方面尝试了解更多情况,对方工作人员回应称:“具体情况我们不清楚,一切以官方对外公告为准,我们没有什么可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