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31日讯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常华、刘冬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21号)显示,现场检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立信所”)、吴常华、刘冬冬在执业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电”,300503.SZ)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立信所在对昊志机电应收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的货款可收回金额判断过程中利用了外部评估专家的工作,但未见对折现率、还款计划等相关评估关键假设参数进行复核和合理性判断过程,未基于相应客户的经营情况、还款意愿和能力等因素对公司应收账款信用损失率进行审慎评估。二是未关注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解散的情况下,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而非单项计提的合理性,未对相关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相关坏账准备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二、存货减值复核程序不到位。立信所在昊志机电各类存货存在减值迹象的前提下,未见对公司发出商品不执行减值测试的判断,未对发出商品进行减值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资料图)

三、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立信所已对昊志机电在建工程实施监盘,但未识别公司部分在建工程如生产管理系统(MES系统)部分功能已投入使用未及时结转无形资产,部分在建工程长期挂账而未验收,部分在建工程项目款预付时间较长、涉及诉讼,包括MES系统、向大昌华嘉香港有限公司采购的1台成形磨齿机、向敏嘉公司采购的18台磨床等,未对相关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四、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在昊志机电2021年度商誉减值测试事项审计中,利用了外部评估专家的工作,编制了利用专家工作底稿,但底稿中仅记录复核结果,未见对评估标的税前折现率、盈利预测收入增长率和毛利率等相关评估关键假设参数进行复核和合理性判断的过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五、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一是立信所未了解和执行研究与开发内控测试,未关注和分析昊志机电2021年收到深圳市精时达智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退货471.95万元后一次性研发领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二是未执行会计分录测试,未关注到昊志机电已背书或贴现但未终止确认的应收商业票据未按会计政策计提减值准备,未分析公司与沈阳机床、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后对剩余应收账款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列示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三是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中,未关注公司以对账单确认收入与年报披露的会计政策不完全一致,未分析经客户签字的送货单与客户对账单跨一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原因和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六、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函证过程中未能关注到部分函证从被审计单位寄回,但回函核查底稿记录为无异常、回函记录为直接寄回函证中心,而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二是在应收账款函证抽样时对公司大额应收款全部函证,但未对沈阳机床和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收款项实施函证,而是将其标记为已破产、无法函证,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七、未识别控股股东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立信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作为重大错报风险识别和评估,但未针对昊志机电子公司东莞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瑞剑科技有限公司预付大额款项后又解除协议并退款的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发现瑞剑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汤秀清的关联公司,导致未发现2021年度控股股东曾占用公司资金2550万元。立信所出具的《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未如实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吴常华、刘冬冬作为昊志机电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立信所、吴常华、刘冬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国会计泰斗潘序伦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最早建立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2010 年 12 月改制成为本土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职业资格。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21号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常华、刘冬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常华、刘冬冬: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电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负责的昊志机电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立信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立信所在对昊志机电应收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嘉泰数控)的货款可收回金额判断过程中利用了外部评估专家的工作,但未见对折现率、还款计划等相关评估关键假设参数进行复核和合理性判断过程,未基于相应客户的经营情况、还款意愿和能力等因素对公司应收账款信用损失率进行审慎评估。二是未关注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嘉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解散的情况下,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而非单项计提的合理性,未对相关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相关坏账准备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二、存货减值复核程序不到位。立信所在昊志机电各类存货存在减值迹象的前提下,未见对公司发出商品不执行减值测试的判断,未对发出商品进行减值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三、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立信所已对昊志机电在建工程实施监盘,但未识别公司部分在建工程如生产管理系统(MES系统)部分功能已投入使用未及时结转无形资产,部分在建工程长期挂账而未验收,部分在建工程项目款预付时间较长、涉及诉讼,包括MES系统、向大昌华嘉香港有限公司采购的1台成形磨齿机、向敏嘉公司采购的18台磨床等,未对相关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四、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在昊志机电2021年度商誉减值测试事项审计中,利用了外部评估专家的工作,编制了利用专家工作底稿,但底稿中仅记录复核结果,未见对评估标的税前折现率、盈利预测收入增长率和毛利率等相关评估关键假设参数进行复核和合理性判断的过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五、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一是立信所未了解和执行研究与开发内控测试,未关注和分析昊志机电2021年收到深圳市精时达智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退货471.95万元后一次性研发领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二是未执行会计分录测试,未关注到昊志机电已背书或贴现但未终止确认的应收商业票据未按会计政策计提减值准备,未分析公司与沈阳机床、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后对剩余应收账款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列示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三是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中,未关注公司以对账单确认收入与年报披露的会计政策不完全一致,未分析经客户签字的送货单与客户对账单跨一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原因和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六、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函证过程中未能关注到部分函证从被审计单位寄回,但回函核查底稿记录为无异常、回函记录为直接寄回函证中心,而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二是在应收账款函证抽样时对公司大额应收款全部函证,但未对沈阳机床和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收款项实施函证,而是将其标记为已破产、无法函证,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七、未识别控股股东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立信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作为重大错报风险识别和评估,但未针对昊志机电子公司东莞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瑞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剑科技)预付大额款项后又解除协议并退款的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发现瑞剑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汤秀清的关联公司,导致未发现2021年度控股股东曾占用公司资金2550万元。立信所出具的《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未如实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吴常华、刘冬冬作为昊志机电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立信所、吴常华、刘冬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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