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8日讯昨日,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600338.SH)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181号)。
决定显示,经查明,2022年2月18日,西藏珠峰披露公告称,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晓科技)签订《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25000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项目吸附段设备供货合同》。3月3日,公司披露该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约定5月31日前,完成1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的发货;7月31日前,完成1.5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以及1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剂的发货。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后,公司未在2022年5月31日和7月31日及时披露履约进展。直至2022年8月20日,公司才在半年报中披露第一批设备履约进展,9月28日在监管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披露第二批设备履约进展。
2022年3月14日,西藏珠峰公告称,公司和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联合体浙江宋都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体)签订《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设备、运营、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并生效,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联合体完成1.5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及2.5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的膜段主要设备的发货;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至210天内联合体完成1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1.5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剂发货等。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期限届满时即(2022年7月11日),公司仍未披露履约进展。7月13日,公司仍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称相关合同在正常推进中。8月18日,公司披露称单方面解除协议,相关合同自始未得到实质性履约。
(相关资料图)
上交所指出,西藏珠峰锂盐湖开发相关协议的履约进展,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也是投资者判断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实际进展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未在履约期届满时及时披露进展、也未提示相关协议履行的不确定性风险,在回复上证e互动投资者提问时未如实反映实际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6条、第2.2.6条等有关规定。
西藏珠峰时任董事长黄建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西藏珠峰及时任董事长黄建荣、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予以监管警示。
相关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致歉;
(六)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八)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西藏珠峰,A股证券代码:600338;
黄建荣,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胡晗东,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2年2月18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或公司)披露公告称,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晓科技)签订《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25000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项目吸附段设备供货合同》。3月3日,公司披露该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约定5月31日前,完成1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的发货;7月31日前,完成1.5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以及1万吨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剂的发货。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后,公司未在2022年5月31日和7月31日及时披露履约进展。直至2022年8月20日,公司才在半年报中披露第一批设备履约进展,9月28日在监管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披露第二批设备履约进展。
2022年3月14日,公司公告称,公司和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联合体浙江宋都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体)签订《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设备、运营、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并生效,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联合体完成1.5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及2.5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的膜段主要设备的发货;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至210天内联合体完成1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设备、1.5万吨/年碳酸锂规模卤水提锂吸附剂发货等。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期限届满时即(2022年7月11日),公司仍未披露履约进展。7月13日,公司仍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称相关合同在正常推进中。8月18日,公司披露称单方面解除协议,相关合同自始未得到实质性履约。
公司锂盐湖开发相关协议的履约进展,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也是投资者判断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实际进展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未在履约期届满时及时披露进展、也未提示相关协议履行的不确定性风险,在回复上证e互动投资者提问时未如实反映实际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6条、第2.2.6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黄建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建荣、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予以监管警示。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