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6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9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0号显示,深圳深国融前海金融管理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深国融前海金融)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对深圳雅兴投资企业(有限企业)的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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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国融前海金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自公司成立以来,曾波一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曾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深国融前海金融管理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深国融前海金融管理股份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对深圳雅兴投资企业(有限企业)的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2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曾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曾波:
经查,深圳深国融前海金融管理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对深圳雅兴投资企业(有限企业)的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成立以来,你一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