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印发。《办法》严格规范了省级、市县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等工作,为广东科学开展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7年,广东省林业厅印发了《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有效期3年。目前,《暂行办法》已过期,加上有些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一致,整体已不适应新时代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此次新出台的《办法》结合了我省湿地公园发展的需求,针对湿地公园管理的具体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修订,将有效强化湿地公园管理,促进全省湿地公园发展。
《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湿地公园的概念、建设原则、分级管理、建设条件、审批程序、机构职责以及湿地公园调整、撤销等内容,将进一步推进广东省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迈上规范化、科学化的新台阶。《办法》规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
《办法》将湿地公园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对湿地公园的认定与命名、保护与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面积在20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一是尚未设立自然保护地或者划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二是湿地生态系统在省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三是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生物物种具有区域代表性,或者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地或聚集地。四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下一步,广东将持续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加强湿地资源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助力生态建设和湿地保护工作迈向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