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附加专项扣除有哪些?
个税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六个方面,如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等。这些专项附加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明显高于5000元,这将进一步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增加人民的实际收入,增强人民的消费能力。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每个子女每月按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继续教育的费用,按教育期间每月400元的固定比例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3600元的额度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第一套住房贷款的利息费用,在实际发生利息的年度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额度扣除,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具体扣除标准按照租房的标准扣除,值得注意的是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扣除一个。
赡养老人:纳税人供养一名或者多名受扶养人的费用,有两种情况: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配额扣除;为非独生子女的,由纳税人及其兄弟姐妹按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分摊,每人分摊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专项附加扣除是返钱吗?
专项附加扣除不是返钱。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