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领导牵手的摄影师立功还是担责?

近日,一则“国企领导与小三牵手逛街”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有知情人士透露,该视频中的男子疑似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胡某勇,与其牵手的女子并非胡某勇妻子,并且两人在同一单位任职。

相关资料显示,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6月7日,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致电中国石油集团北京总部多个部门,但该些部门值班人员均以“不方便透露、不清楚详情”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律师表示,街拍的视频或照片若要刊登在社交媒体上,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即使目前原作者将该视频删除,但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依旧在网络上呈现扩大趋势,若当事人追责,拍摄者仍将承担侵权责任。

刘峰杰律师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一旦涉嫌侵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主张权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损害赔偿等。

公司领导拍员工照片可以吗?

公司领导对员工进行偷拍是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表示,要承担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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