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找不到证明姥姥不在世的“证据”,60岁的李艳始终无法继承父亲的房产。让她不解的是,“我姥姥如果在世都110了,为什么非要找到死亡证明才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如今,像李艳一样面临继承难题的老人不少。由于父母在世时未立下遗嘱,依法继承时,老人要往父母上一辈捯,提供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寻“证”之旅不易。

视觉中国供图

寻“证”

继承一处房得有7个死亡证明

2010年,李艳的父亲去世了,她着手处理老人的遗产。父亲名下有套房,位于朝阳区酒仙桥街道南路社区,这也是他们一家的住所。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在母亲和弟弟已经过世的情况下,想把这套房过户到自己名下,竟会如此之难。

“当时从公证处捧回一大摞表格,光是死亡证明就得提供7个人的——亲弟弟、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父亲、母亲。因为同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都有继承资格。”李艳无奈地说,父亲、母亲、弟弟生前都在北京生活,去世不久,但要找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可就费劲了。

李艳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生前都在河北。爷爷、奶奶安葬在祖坟,找过去的话能在当地查证死亡时间。可姥姥、姥爷当年在河北生活的地方连名字都不知道叫什么了,上哪儿去找呢?如今,李艳手上只有一份姥爷泛黄的小学毕业证书,依稀能辨认出姥爷上小学时所在的村名。

李艳跑到邮局查通讯录,电话打到乡政府,得到的回复基本都是“不清楚”“你还是自己过来找吧”。

“人生地不熟,我们咋找呢?”李艳跟儿子、儿媳一起生活,平时还要带孙子,时间、精力都不允许她耗在寻“证”上面。这一晃13年了,她至今未能继承这处房产。

李艳的情况并非个例,在南路社区就有不少。“我们这个小区,建于上世纪80年代,第一批住户多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从四面八方来京支援建设的。”李艳的父母就是这一批人。很多街坊邻居跟她父母都是一个厂的同事。几十年过去,如今年迈的老人相继离世,李艳这代“年轻老人”,都面临着继承房产,需要提供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死亡证明的情况。

“我的身体、头脑还不错,折腾折腾没事。要是体弱多病甚至卧床的老人,让去外地找这些证明,可怎么办呢?”李艳说,这些年她咨询了很多法律人士,自己都快成半个继承法专家了,“实在不行,只能通过诉讼渠道。我现在带孙子顾不上,以后确实没办法了,再说吧。”

阻碍

很多老人对立遗嘱心存芥蒂

“如果老人在世时立了遗嘱,就不存在这些麻烦事儿了。”李艳说,父亲在世时,她就提醒过父亲,但父亲认为,李艳的亲弟弟去世了,就剩她一个孩子,继承自己父亲的房产,不是天经地义么?李艳再进一步解释继承顺序,老人就生气了,“我还活着,说这么不吉利的事儿!”

这些年,李艳出于好心,不想让其他叔叔阿姨家也遇到这种麻烦,做过不少街坊邻里的工作,让他们及早立遗嘱,但成功的极少。

“楼上叔叔去世前,我跟他儿子聊过这事儿,可根本没法弄。他儿子平时需要办事儿,要个户口本去复印都特别难,老人每次都十分警惕,审贼一样问儿子拿去做什么。锁户口本的柜子和各屋房门的钥匙,在老人腰间别了一串儿,就怕子女算计他。”李艳无奈地说,“现在都说要让老人看好自己的‘口袋’,但很少见到提醒,让老人守好财产不被骗的同时,趁着还明白及早立遗嘱。这方面的普法宣传还是应该加强。很多时候,自己孩子劝没用,得别人说、法律专家说才好使。”

的确,如果老人思维不清楚了,想立遗嘱也难。几年前,陶先生的姥爷去世,他带着姥姥去立遗嘱,结果公证处要求带老人去医院先做智力测试,看看老人思维是否正常,检查完再到公证处走流程,全程录音录像,十分规范。当时他也没想到,一两年后,姥姥开始思维不清、健忘,如果那时再去立遗嘱,结果就很难说了。

释法

■为什么必须证明姥姥、姥爷不在世?

朝阳法院亚运村法庭副庭长肖华林告诉记者,按照《民法典》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以李艳老人的情况为例,她父亲的遗产由父亲配偶(即她的母亲)、父亲的父母、她本人及其兄弟姐妹(若有)依法继承。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这套房产属于李艳父母共同财产,对于属于母亲的那部分,应当由母亲的父母,即姥姥、姥爷参与继承,因此也需要查明姥姥、姥爷的情况。若姥姥、姥爷还在世,当然可以继承属于他们的遗产份额;若姥姥、姥爷不在世,还需要查明他们与李艳母亲死亡的先后顺序,以确认是否发生代位继承、转继承的问题。

■找不到姥姥、姥爷死亡证明怎么办?

《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肖华林法官介绍,李艳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查询其姥姥、姥爷的户籍、死亡等登记情况;有工作单位的,还可以去查询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可以联系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果这三种途径都不可行,实在无法通过公证渠道继承,老人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继承的问题。

■老人继承上一辈遗产难在哪儿?

肖华林法官坦言,老人继承上一辈遗产,因其上一辈年龄更大,由于年代久远,当事人户籍、死亡等登记并不及时、全面,当事人留存相关证据材料的意识也不足,导致在相关事项的证明上出现困难。

实践中,涉及老年人再婚、收养等形成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等关系,其继承人关系更为复杂,由于相关材料的缺失,给当事人继承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记者手记

“小老”继承“老老”遗产能否“变通”一下?

法律条文是司法部门办案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司法机关也会通过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

那么,针对“年轻老人”无法继承“老老人”财产的难题,相关的法条是否也应“变通”一下?如,对于无法提供百岁老人死亡证明的继承人,可以通过其他可行方案提供证明,顺利完成继承。

对于动辄数百万价值的房产、一辈子的积蓄,老人谨小慎微也能理解。在宣传防骗的同时,全社会也应加强继承方面的普法教育,将遗产继承纠纷化解在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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