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住建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含定金、订金、认购款、各分期房款、按揭贷款等)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根据规定,监管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主体。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应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如实申报重点监管资金,不得少报;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前,应按照项目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为目标,对开发企业申报重点监管资金的分项构成、各分项金额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实行全过程监管。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各节点把控。

开发企业违反《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上述通知要求,未按规定收存及使用预售资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存在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海口市住建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开发企业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开发企业在海口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及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根据规定,监管银行有违规行为的,海口市住建局报送海南银保监局依法依规处理,并限制其三年内不得监管新的预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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