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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20日-9月28日。
《通知》拟规定:一是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资金由现行的按季度划转调整为按月划转至职工的银行储蓄账户。
二是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天津市缴存职工,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以天津市统一贷款限额为基础上浮20%。
三是天津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40%的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