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3日讯深交所网站今日发布的关于对裴平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88号)显示,裴平作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行”,002839.SZ)的独立董事,其配偶于2022年7月19日买入“张行转债”5000张,成交金额62.80万元;并于2022年7月20日卖出“张行转债”5000张,成交金额62.93万元,前述交易买入和卖出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相关资料图)

裴平作为张家港行的董事,未能督促其配偶合规交易张家港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的规定。深交所表示,希望裴平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裴平: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条:上市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

投资者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裴平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88号

裴平:

你作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行”或“公司”)的独立董事,你的配偶于2022年7月19日买入“张行转债”5,000张,成交金额62.80万元;并于2022年7月20日卖出“张行转债”5,000张,成交金额62.93万元,前述交易买入和卖出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张家港行的董事,未能督促你的配偶合规交易张家港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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