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19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杨晓、张仕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6个月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杨晓、张仕源保荐的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自科技”,688737.SH)首发项目,中自科技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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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认定杨晓、张仕源为不适当人选,在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中自科技于2021年10月22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价格为70.90元/股。上市首日,该股破发,开盘价为70.00元,截至当日收报66.03元,跌幅6.87%。中自科技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2150.87万股,保荐机构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杨晓、张仕源。

中自科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5.2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07亿元。中自科技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少5271.68万元。中自科技发行费用合计1.18亿元,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承销保荐费9351.23万元。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尚未盈利的企业或者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分分析并揭示相关风险的除外。

前款所称亏损或盈利,涉及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杨晓、张仕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6个月措施的决定

杨晓,张仕源: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保荐的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首发项目,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你们为不适当人选,在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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