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4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万里扬”,002434.SZ)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2022年3月和4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5500万元,上述占用资金均在当月归还。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年度报告才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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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黄河清、总经理顾勇亭、财务总监胡春荣和董事会秘书张雷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万里扬、黄河清、顾勇亭、胡春荣、张雷刚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同日公布的《关于对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万里扬的控股股东,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2022年年报显示,黄河清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24年6月22日任公司董事长;顾勇亭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24年6月22日任公司总裁、董事;胡春荣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24年6月22日任董事,自2016年11月24日至2024年6月22日任财务总监;张雷刚自2019年5月13日任董事,自2016年12月12日任董事会秘书。
黄河清,1984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工程师。历任浙江汤溪齿轮机床厂车间主任;金华正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金华市清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金华市众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万汇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万里神农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年报显示,万里扬实际控制人为黄河清、吴月华,黄河清持有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持有金华市众成投资有限公司84.93%股权,两个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2笔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共计5500万元,其中一笔占用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4日,发生原因系资金周转,占用金额4500万元;另一笔占用时间为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18日,发生原因系资金周转,占用金额1000万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清、顾勇亭、胡春荣、张雷刚: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2022年3月和4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5,500万元,上述占用资金均在当月归还。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年度报告才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黄河清、总经理顾勇亭、财务总监胡春荣和董事会秘书张雷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黄河清、顾勇亭、胡春荣、张雷刚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6月29日
关于对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扬)的控股股东,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万里扬《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2022年3月和4月,万里扬控股子公司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你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5,500万元,上述占用资金均在当月归还。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万里扬集团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