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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相关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根据《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规定,核定2023年度职工缴存基数。单位办理缴存额调整后,首月按照调整后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在缴存额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张珊珊)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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