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家都会在网络上汲取相关知识内容,比如反补贴_反补贴措施有哪些,为了更好的解答大家的问题,小编也是翻阅整理了相应内容,下面就一起来看一下吧!

反补贴措施有哪些?

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当调查局的调查结果显示存在补贴及损害事实,并且补贴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对补贴进口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

一、临时措施

1、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2、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3、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二、承诺

1、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2、出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不作出承诺或者不接受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补贴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补贴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3、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4、商务部可以要求承诺已被接受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定期提供履行其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三、反补贴税

1、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2、 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3、反补贴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4、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5、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一)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

(二)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三)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6、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期间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应当予以解除。

反补贴是什么意思啊?

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反补贴是补贴的伴随,也是进口国反击出口补贴国家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反补贴是进口国反补贴当局征收反补贴税和其他措施以抵消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损害或阻碍本国产业发展的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在某种程度上,一国的反补贴行动可能不会影响外国政府或企业的补贴行动,但多个国家同时采取的反补贴行动可能会导致补贴受阻。通过这一措施,我们可以抵消或防止补贴行为,并敦促政府和企业按照市场规则行事,以实现和促进公平贸易。

以上就是全部内容,更多精彩请继续关注小编。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