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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付款交单(简称D/P)。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
第二,承兑交单(简称D/A)。是指代收行当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时,由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交单方式。
根据国际习惯做法,出口国银行的费用由出口商承担,进口方银行的费用则由进口商承担。而代收行,也就是进口国银行收到此笔单据后,即根据托收行的要求通知所在国的进口商,进口商拿着货款来到代收行,付款赎单。代收行收到货款后,扣除自己的费用,将此笔款项汇给出口国的托收银行,由托收行通知出口商并划入其账户,一笔托收业务就告完成。这一过程称作“托收”,英语叫做“ONCOLLECTIONBASIS”。
托收协议概念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第2条的规定,托收协议是指银行和社保间签订的一种协议,所谓托收是指托收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举例:比如说我公司的电话费,不想每月去电-信公司交,就在办理电话安装时与电-信公司的缴费方式上选择委托银行进行缴纳,并有与我开户银行有个三方协议。这样电-信每月出的费用单,送与我公司的开户行,开户行见到电-信的费用发票,按票将款划给电-信公司的账户就可以了。
跟单托收统一规则怎么写?
《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1995修订)》是1996年1月1日生效的贸易条约。
国际商会为统一托收业务的做法,减少托收业务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曾于1958年草拟《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322);1995年再次修订,称为《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实施。《托收统一规则》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所采用,已成为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本身不是法律,因而对一般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只有在有关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下,才受该惯例的约束。《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共7部分,共26条包括总则及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方式,义务与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其它规定。根据《托收统一规则》规定托收意指银行根据所收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在于取得付款和/或承兑,凭付款和/或承兑交单,或按其他条款及条件交单。上述定义中所涉及的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付款或款项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之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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