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4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发现熊某向五华区核桃箐后山水塘违法排污线索后开展立案调查。其间,向熊某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委托鉴定机构就水塘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进行鉴定。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昆明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就环保设施以及水质达标等后期验收事宜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达成庭前共识。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熊某自2005年起租赁五华区核桃箐后山土地转租他人用作厂房和库房,其允许租户将生产生活污水通过未经审批验收的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核桃箐水塘,导致水塘水质受到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熊某应承担污染水体治理费用。

该案经开庭审理,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与熊某当庭对停止污染环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社会组织对水质持续跟踪监测、行政机关对环保设施及水质达标的验收等内容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的审理,严格遵循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职能,体现了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生态保护司法理念,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由被告自行恢复水塘水质,委托专业机构持续跟踪监测,并由行政机关完成最终验收的形式,拓展了环境纠纷解决方式,推动了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主体积极参与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落实,为探索有利于受损环境恢复的裁判和执行方式,以司法手段促进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恢复进行了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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