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2021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通知》提出,工伤保险这三项长期待遇标准平均增幅分别约8.0%、9.6%、8.0%,平均调整额度位居全国前列。

预计本年度调整将惠及全省工伤人员约3.23万人,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渠道予以保障。其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工伤伤残津贴▶▷

定额涨355—430元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且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每月加发430元、405元、380元、355元。经定额加发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托底线”4138元/月的,按照4138元的标准发放;2021年内首次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也执行“托底线”标准,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4138元/月的,自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4138元标准发放。预计调整后全省人月均伤残津贴约4803元,平均增加约377元。

生活护理费▶▷

全省平均增加约356元/人

生活护理费按照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调整办法实施。

普遍调整办法分两类地区进行调整:一类地区是2020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广州、深圳及省本级(执行广州市参数),其2021年度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至2020年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50%、40%、30%比例发放,其中职工平均工资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口径,广州、深圳分别按11262元、11620元计算;另一类地区是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其他19个地市,统一按照2020年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9194元为基数调整发放,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为5516.4元/月、4597元/月、3677.6元/月、2758.2元/月。

特定人员调整办法为: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极少数人员,作为特定人员暂不按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在其原享受标准基础上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确保每名生活护理费享受人员均有提高。预计调整后全省月均生活护理费约4140元/人,平均增加约35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每月定额加发142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42元,但属于工亡职工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9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38元。以2021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市有多个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作为“托底线”标准,如果调整后仍低于所在市“托底线”标准的,按照“托底线”标准发放。2021年内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也执行上述“托底线”标准。预计调整后全省人月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约1915元,平均增加约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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