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家庭教育从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近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部门联合行动,在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探望权的执行案件中,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发出全市首份《家庭教育令》。

市民王某与张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玄武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婚生女王某某由父亲王某直接抚养,母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每月探望女儿两次每次一天。调解书生效后,因父亲并未按照协议履行,母亲向玄武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在关于女儿的探望问题上产生了争议。执行法官多次与父亲王某联系,王某称,因为张某家有宠物,女儿回来后身体出现丘疹,目前女儿随其在外地休养,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身体健康。

针对这种情况,执行局及时与审判庭联系进行了解。经了解,父亲王某仅仅因为母亲张某一次探望女儿后,孩子回到父亲那儿后出现丘疹就擅自将其带至外地,影响母亲张某对女儿的探望,王某某作为一个未满两周岁的幼儿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见到母亲,不能享受到母爱和母亲的教育及照顾。两部门共同商议后,认为这种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2022年1月10日,玄武法院向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王某限期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要求他从女儿的生理、心理发展状况和情感需求出发,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王某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履行对张某探望王某某的协助义务,便于张某作为母亲及时了解女儿的成长情况和心理状况,对女儿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保障其健康成长。

法官指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以“立法”促进家庭教育,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的方式进行指引,对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家长进行纠偏,让每一个孩子都得到恰当的引导、适合的教育,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玄武法院将始终立足司法职能,更好地发挥新法在推进家事审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行为,推动良好的家风建设,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与家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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