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围绕“环京津生态过渡带、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低平原生态修复区、沿海生态防护区”五大生态功能分区,聚焦重点领域,按照“保护优先,系统修复;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协调推进”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领域,包括森林草原、河湖湿地、沙化土地、自然保护地、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矿山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各种类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内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

我省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社会资本可以选择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3种不同参与方式。意见还提出了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市场化交易等参与程序,为社会资本充分掌握信息、理性分析研判、公平公正公开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了保障。

意见还明确了空间置换、产权激励、指标使用、碳汇交易、林木采伐、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项支持政策。

我省将生态保护修复及后续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情况下,允许碎片化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通过空间置换和优化布局进行整合,经评定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在生态修复重点区域内,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探索适应我省省情的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加大降碳产品开发力度。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通过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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