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0多岁的王大爷去存款,在自助存款机存入10000元,可机器显示只存了7600元,在他犹豫不决的时候超时了,他找来工作人员处理并登记。第二天却被告知存款就是7600元,机器内并没有多出的2400元,王大爷不服,将该行起诉!
王大爷认为,存款行应当返还自己被机器吞掉的2400元,同时还主张500元的利息,以及因本次诉讼所产生的损失48000元!
王大爷之前都是使用的存折,但每次办理存取款时都需要排很长时间的队很不方便。
【资料图】
老人去存款行办了一张卡,在家里凑了10000元的现金,又将存折里的10000元取了出来,打算全部存在卡里日常消费用。
事发当天,王大爷和老伴在家里将10000元的现金清点完毕后捆扎好来到存款行,先在柜台取出了存折里的10000元。
然后老人在自助存款机,将从家里带来的10000元现金放入点钞口,就按了确认键,但机器却显示存入了7600元。
由于是第一次操作该机器,老人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因为操作超时存入的钱就被自动确认了。
王大爷找来了工作人员,在听完情况后,工作人员帮他将卡退了出来交给了王大爷。
并将当时的情况记在了工作日志上,然后带王大爷将另外的10000元在柜台存入卡内。
王大爷坐在大厅想等工作人员帮他取出机器吞掉的钱。工作人员解释说,这件事需要在次日处理,到时候会通知他处理情况。
老人担心机器里的2400元会出差错,一晚上都没有睡好,第二天一大早老人就来到了存款行。
等到一上班,王大爷马上找到工作人员,要求拿回被机器吞掉的2400元,但是他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
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对机器进行了清机,并告知王大爷机器未发生故障,也没发现被吞款的2400元。
并王大爷存的就是7600元,让他想想是不是当时来之前数错数了,或者是落在了家里,让他回去再找找。
王大爷解释说,10000元现金是他和老伴清点了好多次还进行了捆扎,不可能发生散落的现象。
而且路上他并没有停留过,而是直接来到存款行,去柜台取出了另外的10000元现金。
从该行取出来的这10000现金,还在包里没有拿出来。所以放在点钞口的就是从家里拿来的那10000元不会有错。
但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清理机器内的钱款时是两个人操作,而且有实时录像出不了任何差错。肯定是王大爷年纪大了,做过的事忘记了。
王大爷不服,他认为是该行侵吞了他的2400元钱,于是将该行起诉,诉求该行退还2400元钱以及所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一、王大爷将钱存入该行,便与该行成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而王大爷与该行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适用于民事诉讼的规定。
意思是,王大爷起诉与银行的存款纠纷,属于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王大爷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而败诉。
为此,王大爷提供了当当时在柜台取款的明细,来证明自己当时确实是从柜台取过10000元现金。
王大爷的老伴和儿子作为证人、证言,证明其10000元现金在家中清点并捆扎,然后他在该行存款机上存款的事实。
以及他在存款机上操作时,因10000元现金存款出现差错后,要求工作人员处理时的对话录音,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属实。
二、存款行对此抗辩,王大爷提供的证人证词都是在其家中进行的,既无录像也无录音。
而且两证人并没有和王大爷一起来存款,所以不能证明王大爷带来的现金就是10000元。
而该行也拿出了当时的现场录像,既涉案的那台存款机在事件发生时,以及该行工作人员在清理机器储钱箱时的共5段录像,证明王大爷在存款机所存入的现金并非10000元。
该行提供的录像,能够清晰显示王大爷从存款,到清机过程中的情况。
而且工作人员的日志记录,与录像画面能够相互吻合,日志记录的流水能够完全匹配。
存款机清点储钱箱的视频,可以证明该行操作不存在拿走机器里面钱款的问题。
王大爷存款之后,这台存款机有多人使用,未出现吞款或者机器故障的情况,因此王大爷认为该行侵占其存款2400元的事实不成立。
三、因证据不足,一审驳回了王大爷的全部诉求,其承担1050元的诉讼费。
王大爷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王大爷提出了新的诉讼理由:机器出现故障吞掉自己的钱款,工作人员应该当着自己的面对存款机进行清机,这样才能有说服力。
而该行是在次日后,自己不在的情况下进行的清机,虽然有录像,但当时共有五个储钱箱,而工作人员只对其中的一个储钱箱进行了清理,自己对此表示质疑。
四、二审认定,根据该行提供的录像,清晰显示了的王大爷在存款机存入钱款、操作的步骤、以及存款的编号,都显示其存入的是76张而非100张。
该行工作人员在对存款机清机时,对5个储钱箱全部进行了查看,因其中只有一个储钱箱里有钱才拿出来清点,其操作未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认定,王大爷的诉求缺乏直接证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外王大爷需再次承担诉讼费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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