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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近日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购房居住积分相关指标分值实施调整。其中,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本市贯彻落实《“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完善我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中“居住”指标的有关内容实施调整。原政策: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新政策调整为: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满一年积10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据市发展改革委介绍,调整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关于“自有住房”计算积分的规定不变。